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该年龄差限制。
在收养法律关系中,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情况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伦理道德、收养目的以及保障被收养人权益等多方面来考量的。从伦理道德角度看,较大的年龄差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避免可能出现的伦理混乱问题。从收养目的和保障被收养人权益方面,通常收养人需要具备足够的成熟度、经济能力和生活经验来抚养、教育和照顾被收养人,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收养人有相应的能力和稳定性。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就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且辈分相同,比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子女收养。这种情况下放宽年龄差限制,主要是考虑到亲属之间的收养往往基于亲情等因素,家庭关系相对熟悉和稳定,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的稳定,同时也尊重了亲属之间的传统和情感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收养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收养情形来确定是否适用四十周岁以上年龄差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