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年缓刑六个月这种表述有误,应是判一年实刑不可能缓刑六个月,通常是判一年缓刑一年以上等情况。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要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所以不存在判一年实刑缓刑六个月的情况,一般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相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