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进行伤残鉴定,费用承担需分情况来看。初次鉴定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费用,若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若再次鉴定结论改变原鉴定结论,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初次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因为工伤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的工伤事宜负责,包括承担初次鉴定的费用。
当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时,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职工的权益。
然而,若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此时费用承担要根据再次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再次鉴定结论维持了原鉴定结论,那么再次鉴定的费用就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承担,一般就是用人单位。但要是再次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那么再次鉴定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如果是职工自行申请超出原工伤认定范围的鉴定,或者对已终结的工伤认定决定要求重新鉴定等情况,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总之,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