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会有所不同,如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等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通常的劳动关系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首要主体。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转包、分包等情况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工单位通过转包等方式逃避责任。
此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同样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总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用工形式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