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解除合同关系的诉求一般会按形成之诉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解除合同关系属于何种诉讼,需从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来分析。
确认之诉方面:确认之诉主要是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现存状态进行确认。若当事人提起诉讼,目的是确认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例如双方就合同是否因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存在争议,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此时该诉讼可归为确认之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主要是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作出确认,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关系的变动,只是对既有的状态进行认定。
形成之诉方面:形成之诉的核心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当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关系时,其目的是借助法院的权威来使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归于消灭。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对方的合同关系。法院一旦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合同关系就会基于该判决而发生变动,从原本有效的合同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解除的状态。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以解除合同关系为诉求的案件,通常按照形成之诉来处理,因为其本质是要改变现有的合同法律关系。
解除合同关系的诉讼类型需结合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来准确判断,但一般以形成之诉更为常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