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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是什么诉讼

2025-10-03 15: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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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它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

在法律范畴中,确认之诉具有特定的性质和特点。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而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正是为了确认婚姻这种法律关系自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当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这种诉讼与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有着明显区别。给付之诉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比如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等;变更之诉则是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例如请求离婚等。而确认婚姻无效诉讼仅仅是对婚姻效力进行判定,不涉及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状态(因为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改变一说)。

在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具有溯及力。一旦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确认婚姻无效诉讼在程序上也有特殊之处。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无效情形的严肃态度和对婚姻制度的严格维护。

确认婚姻无效是什么诉讼(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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