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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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15天还是30天

2025-10-03 15: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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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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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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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十五日。如果是拍卖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应当于拍卖日五日前通知,未收到通知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继承情形下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起诉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在房屋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不同主体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有所不同。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继承情形下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继承情形下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起诉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房屋优先购买权15天还是30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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