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税务需提交《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此外,根据不同情形还需额外提供相应材料。
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涉及的资料依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首先是通用的基础资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是必须提交的,该表格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税务清算等相关情况。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于证明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具有一定便利,可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这简化了办税流程。
除了基础资料,不同情形下还有额外要求。若企业存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情况,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该文件需加盖公章,以证明企业注销是经过合法决策程序的。
对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在注销税务时要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这是因为这类企业的业务具有阶段性和特定性,这些证明文件能证实其业务已经完成,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算。
企业如果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要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以完成设备的缴销流程。
另外,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完成发票的缴销等工作。对于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要进行验旧和缴销操作。并且,企业要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事项,确保税务账目清晰、无遗留问题。总之,企业在注销税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以顺利完成税务注销流程。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