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担任有着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其主任一般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来担任。
工会成员担任的意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着职工的利益。当工会成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时,能够更好地站在职工的角度去理解和处理劳动争议。因为工会熟悉职工的需求和权益状况,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平衡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例如,在涉及工资待遇、加班补偿等争议中,工会成员凭借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实际情况的了解,能够更有效地推动争议的解决。
双方推举人员担任的意义。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主任,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愿和信任。这样的人员往往具有较好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能够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客观、公平的态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他们可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调解经验或者对企业和职工情况的深入了解,能够根据具体的争议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企业内部的和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