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退伙时出资额的返还,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处理;若协议未约定,通常应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货币或者实物。若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退伙出资额的返还做了原则性规定。当合伙人退伙时,若合伙协议里有关于出资额返还的具体约定,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该约定来执行。比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退伙时按照原始出资额返还,且不考虑企业的盈亏状况,那么就依照此约定退还相应出资。
若合伙协议未作约定,就需要按法定程序来处理。退伙时要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结算。这意味着要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情况。结算后,如果合伙企业处于盈利状态,除了返还出资额,退伙人还有权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参与盈利分配;若处于亏损状态,则要根据亏损比例相应扣减其出资额。
返还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如果合伙企业有足够的现金,通常会以货币形式返还出资额;若企业现金不足,但有合适的实物资产,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实物形式返还。
另外,若退伙人在退伙前的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且其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在返还出资额时,应当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例如,退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在结算时就需要先从其应得的财产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总之,合伙企业退伙出资额的返还问题较为复杂,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