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并非没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公务员有工伤保险,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而在失业保险方面,部分地区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部分地区未参加,并且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始缴纳失业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2012年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随后各地逐步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此之前,公务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等情况,主要依据人事政策等途径来解决相关待遇问题。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务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企业职工等群体一样遵循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使公务员在工伤保障方面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
关于失业保险,情况相对复杂。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并非在所有地区对公务员实现了全覆盖。部分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公务员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让公务员也参与失业保险的缴纳。然而,也有一些地区公务员并未参加失业保险。不过,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失业保险。这反映出整体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统一和完善的方向发展,未来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等保障可能也会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