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里的起算点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而不是开庭之日。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比较复杂,比如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调查核实,或者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需要进一步审查等情况。对于这类复杂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即使是复杂案件,从受理到最终出结果,最长也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救济权利,以防止因为仲裁程序的拖延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密切关注仲裁的进展情况。如果仲裁庭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仲裁庭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