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发生意外事故,雇主一般是有责任的,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形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雇主在雇佣关系中享有雇员劳动带来的利益,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应当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负责。例如,在建筑施工的雇佣活动中,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雇员在作业时受伤,此时雇主明显存在过错,需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雇员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责任的承担会有所不同。比如雇员在工作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雇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另外,若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雇佣关系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雇主有责任,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雇主是否尽到应尽义务、雇员自身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