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伤残待遇等,还能获得职业健康监护、康复等福利。
一、工伤医疗待遇。被认定为职业病后,劳动者可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也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劳动者可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比如,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业健康监护和康复福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为职业病病人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
五、民事赔偿。如果职业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