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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物业费谁承担责任

2025-10-02 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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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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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时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未交付给业主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建设单位。此时,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所有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所以理应承担物业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通常有一个明确的交付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之前,建设单位要负责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诸如小区安保、卫生清洁、设施维护等服务,也是为了保障整个物业区域的正常运转,这些服务的受益方主要是建设单位。

例如,在小区建设完成后,部分房屋还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交付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会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的清扫、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的巡查等工作。这些工作是为了保持小区的整体环境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有利于建设单位后续的房屋销售和交付工作。

而对于业主来说,在未正式接收房屋之前,并没有实际使用和控制该物业,也就不应该承担物业费。只有当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后,业主才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费。因为从交付那一刻起,业主成为了物业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开始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所以也就需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未交房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未交房物业费谁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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