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过了撤销期限后,撤销权消灭,合同变为完全有效的合同,无法再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该合同。此时,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当可撤销合同过了上述期限,撤销权就会消灭。这意味着该合同不再具有可撤销的可能性,其效力会被法律认可并保护。从合同双方的角度来看,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原本的撤销事由主张撤销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全面、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发现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但由于超过了撤销期限,撤销权消灭,那么买方就不能再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也需要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可撤销合同过了期限后,合同的稳定性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