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守约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关于违约金和定金的赔偿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首先来了解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 2 万元定金,若乙违约不交付货物,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4 万元。
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一定原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守约方在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如果定金罚则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违约金,可选择定金条款;反之,如果违约金能更好地弥补损失,则选择违约金条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