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两大类。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进行其他分类,如人的担保责任、物的担保责任和金钱担保责任等。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常见的担保责任分类是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未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欠款并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仍不能得到清偿之前,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丙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
除了上述常见分类外,按照担保的标的不同,担保责任还可分为人的担保责任、物的担保责任和金钱担保责任。人的担保责任主要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如保证担保;物的担保责任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像抵押、质押等;金钱担保责任则是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典型的如定金。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情形和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分类有助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担保制度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