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情况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在合同法领域,明确合同违约的类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两种违约类型。
预期违约,也被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后交货,但甲在一个月后就明确告知乙,自己不会再履行交货义务。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加工一批产品,但乙企业却开始大量转卖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其行为表明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加工任务。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等情况。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