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合同定金是否可以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若因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不予退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退还。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定金的退还问题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就是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卖方反悔不想卖房了,或者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等情况,使得交易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这是法律为了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对卖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即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买方突然不想购买该房屋,或者因为自身资金问题无法完成交易等,那么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为定金起到的就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买方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无法交易,或者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得交易不符合规定等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过错,定金应当退还。
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合同条款的约定也非常重要。如果合同中对定金退还的情形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二手房签合同定金能否退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合同的具体约定等多方面因素。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