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严重亏损负债,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存在法定情形,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于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在公司严重亏损负债时,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认缴出资 30 万元,乙认缴出资 30 万元,丙认缴出资 40 万元。三人都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后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负债 500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这 500 万元债务,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股东存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就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如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情况下,抽逃出资的股东也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