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钱不还,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义务包括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等。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且经过法定程序后,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义务主要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并且要配合债权人及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如提供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信息等。
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义务相对更重,在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