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效。若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当遇到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时,劳动者可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若要办理相关事宜,可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友好沟通,要求其承认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权益和待遇。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会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最终确定劳动关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