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继续请假,社保的缴纳方式取决于请假的性质和与单位的协商结果。通常若为合法合规的请假,如病假等法定情形,单位一般会按正常流程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承担个人部分;若为事假等单位批准的其他情况,可能需和单位协商,可能维持正常缴纳模式,也可能员工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当产假结束后继续请假,若请的是病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医疗期内,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定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因为员工处于患病治疗阶段,仍然属于单位的在职员工。单位需要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而员工则需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通常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例如,小李产假结束后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了病假,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会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小李只需承担个人部分,这部分费用会从她的病假工资中扣除。
如果是请事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必须为请事假的员工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员工和单位进行协商。有些单位出于人性化管理和维持良好劳动关系的考虑,会同意按照正常情况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承担个人部分。但也有单位可能会要求员工承担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的社保费用。比如小张产假结束后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照顾家人,和单位协商后,单位同意为其保留社保关系,但要求小张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小张将费用交给单位后,由单位统一缴纳。
如果员工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请假,单位可能会按照旷工处理,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权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因为擅自离岗可能被视为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理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员工在产假结束后继续请假时,一定要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正规的请假手续,并和单位就社保缴纳问题进行清晰的沟通和协商,以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