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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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工伤一次性赔偿能否先行支付

2025-12-11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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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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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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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情形下的工伤一次性赔偿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赔偿责任由非法用工单位直接承担。若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需通过法律程序追讨,现有法律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对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承担先行支付义务。

一、非法用工的法律定性与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法使用劳动者的情形。此类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法律明确排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义务,因为非法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仅对合法用工单位的参保职工承担责任。

二、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与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即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仅因未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实现。

非法用工单位因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不属于《社会保险法》中的“用人单位”范畴,因此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例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作坊、被吊销执照后仍违法经营的企业,即便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也无义务先行支付赔偿。

三、非法用工工伤赔偿的追讨路径

1. 协商与行政投诉:劳动者可先与非法用工单位协商赔偿,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责令非法用工单位限期支付赔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 劳动仲裁与诉讼:若协商或投诉无果,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法用工赔偿争议通常由仲裁委受理),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以非法用工单位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

3.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追究:若非法用工单位主体消亡(如负责人逃匿、单位倒闭),劳动者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单位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四、与合法用工未参保情形的关键区别

合法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需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再向用人单位追偿。而非法用工单位因主体不合法,不存在“用人单位”身份,工伤保险基金无追偿对象,故法律未赋予其先行支付义务。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用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这直接决定了工伤保险基金是否介入。

五、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劳动者需保留与非法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证明非法用工事实。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材料也需妥善保存,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若非法用工单位拒不配合,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帮助,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非法用工工伤赔偿的支付责任完全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义务。劳动者需通过协商、行政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讨赔偿,法律程序是保障权益的核心手段。

非法用工工伤一次性赔偿能否先行支付(0)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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