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决且无正当理由的,属于程序违法行为;但存在法定延期事由并依法通知当事人的,不构成违法。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其裁决时限受到法律明确约束,是否构成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仲裁裁决的法定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即劳动仲裁案件的一般裁决时限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含延期15天)。该时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涵盖案件审理、调解、调查等全流程,目的是保障劳动争议快速解决,避免当事人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未按期裁决的违法情形认定若仲裁庭未在上述60天内作出裁决,且不存在法定延期事由,或虽有延期但未书面通知当事人,即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超期审理、未按规定履行延期审批程序、未将延期决定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等。此类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可能导致当事人维权周期延长,甚至影响后续权利救济。
三、合法延期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可依法延期的情形包括:案件涉及疑难复杂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工伤等级鉴定、笔迹鉴定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仲裁活动、有新的证据需补充质证等。符合上述情形的,仲裁委员会需在原45天期限届满前,经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此类延期因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若仲裁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裁决,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正在被其他仲裁机构受理等情况的除外);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其程序违法行为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当事人可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处理。
综上,判断劳动仲裁未裁决是否违法的核心在于“时限”与“程序”:在60天法定最长时限内未裁决且无合法延期手续的,构成违法;反之,依法履行延期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的,属于合法履职。当事人遇到超期未裁决情况时,应优先通过查询仲裁进度、要求仲裁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等方式核实情况,确属违法的可及时通过诉讼或投诉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