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一般需要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知晓鉴定结果,以便进一步处理与劳动能力相关的事宜,如确定工伤待遇等。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被鉴定人的病情较为罕见,需要更多时间进行专家会诊、研究;或者鉴定涉及的资料需要进一步核实、补充等。针对这些复杂情况,法律规定了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从收到申请到最终出结果,最长可能需要90日。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合理的调整和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