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及犯罪主体三个核心层面。合同诈骗罪属于特殊类型的诈骗,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必须依托合同实施,且主体可包括单位;诈骗罪则是普通诈骗犯罪,侵犯单一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方式无特定媒介限制,主体仅限自然人。
要明确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两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虽同属诈骗类犯罪,但本质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犯罪客体的差异,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诈骗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其签订与履行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诈骗罪通过虚构合同主体、伪造履约能力等方式实施诈骗,直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一客体的双重性使其与普通诈骗罪区分开来。
其次是行为方式的特定性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合同”为媒介,行为需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这里的“合同”并非泛指一切协议,而是指经济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行为人需通过虚构合同标的、伪造票据担保、收受货物后逃匿等与合同相关的手段骗取财物。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则无此限制,既可以是通过口头承诺、伪造身份等非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利用其他不属于经济合同范畴的协议,行为载体更为宽泛,无需依托特定的合同关系。
最后是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单位作为合同主体的情况极为常见,部分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会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实施诈骗,此时即可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这一主体范围的差异,也体现了合同诈骗罪对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单位)行为的规制功能。
综上,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核心在于合同诈骗罪具有“合同关联性”和“市场秩序破坏性”,其通过特定的合同行为侵犯双重客体,且主体包含单位;而诈骗罪仅以侵犯财产权为目标,行为方式无特定媒介限制。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诈骗行为是否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等因素,准确区分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