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是否定罪,需结合行为是否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要件。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单纯轻微伤若未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不构成犯罪;若存在多次殴打、殴打多人、持凶器、殴打特殊对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即使轻微伤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定罪核心在于行为的“随意性”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该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之一。实践中,致人轻微伤的案件是否定罪,需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首先,需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标准。“随意”指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或动机,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逞强耍横。例如,因日常偶发矛盾借故殴打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殴打陌生人,均可能被认定为“随意”。反之,若因婚恋、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殴打,一般不视为“随意”,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按治安案件处理。
其次,“情节恶劣”是定罪的关键门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看,单纯致一人轻微伤未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但若存在“多次殴打”(两年内三次以上)、“持凶器殴打”(如携带刀棍等器械)、“殴打特殊对象”(如残疾人、孕妇)或“在公共场所殴打致秩序混乱”(如引发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等情形,即使仅造成轻微伤,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在商场内无故殴打导购员致轻微伤,引发数十人围观、商场暂停营业,即可能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定罪。
需特别注意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轻微伤不构成该罪;而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不单纯以伤害程度为唯一标准,更注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例如,两人因口角互殴致对方轻微伤,若事出有因、非“随意”行为,可能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5-10日拘留及罚款;但若一方为逞强在KTV包厢内无故殴打陌生人致轻微伤,且此前半年内有两次类似殴打行为,则可能因“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定罪,需同时满足“随意殴打”的行为属性和“情节恶劣”的后果要件。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殴打动机、次数、对象、场所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综合判定。若未达到“情节恶劣”,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若符合,则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