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一般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超过60岁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正常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一般会自然终止,不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劳务关系。因为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以超过60岁在通常情形下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超过60岁劳动者的权益,也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作出相关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意味着对于超过60岁的务工农民,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能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为超过60岁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超过60岁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他们来说,如果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就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程序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超过60岁人员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