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这三种类型。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情形之一。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当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时,就应停止待遇发放。例如,工伤职工原本因工伤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而享受伤残津贴,但后来身体完全恢复,能够正常工作且劳动能力恢复到不影响工作的程度,此时就丧失了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也会导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的重要依据,它对于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才能准确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从而给予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无法准确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水平,此时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比如,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但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就可能会面临停止待遇的情况。
拒绝治疗同样会使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给予经济补偿,还包括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积极接受治疗有助于工伤职工恢复身体机能,重新回归社会和工作。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可能会导致病情恶化或无法达到应有的康复效果,这与工伤保险促进康复的宗旨相悖。例如,医生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制定了合理的治疗方案,但职工却拒绝执行,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