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前,职工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另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该约定执行。
对于工资发放的时间,单位必须按月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工伤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协商不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前,职工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