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能拿到鉴定书,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以便进一步处理后续的赔偿等事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是考虑到某些工伤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全面的检查、诊断以及专家的综合评估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是为了适应工伤职工身体状况可能发生的动态变化,保障其合法权益。工伤鉴定书的出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中的复杂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