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其法定义务。这是因为职工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在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不受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权途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的支付主体明确为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接受治疗,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