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内容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几个方面。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在我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确保了广大劳动者能够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中。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涵盖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等。伤残待遇方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亡待遇则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通过科学合理的基金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