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在法定时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收集可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证据,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之后继续进行工伤认定流程。
在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不配合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但劳动者仍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当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时,劳动者自己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至关重要,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劳动合同等,劳动者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旦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就可以继续进行工伤认定流程。
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操作,以确保能够顺利认定工伤,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