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效力状态、形成原因、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使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效力状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其效力。例如,双方签订的买卖毒品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合同签订时就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比如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形成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主张权利的主体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撤销合同,其他人无权主张。
四、行使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行使期限的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随时可以主张无效。可撤销合同有明确的行使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等。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同样适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但如果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