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效力、适用范围、发生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不同。
二者效力不同。合同解除既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适用范围有别。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发生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合同终止的条件更多是基于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履行期限届满等客观事实。比如,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
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一般不涉及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问题,不过可能存在后合同义务,如保密、协助等义务。
综上所述,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合同操作和法律适用中,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正确处理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