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所需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需要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这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认定此次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是最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也可作为替代。
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不可或缺。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能够详细说明职工的受伤情况或职业病状况。诊断证明书应包含受伤时间、受伤部位、诊断结果等关键信息,这对于准确判断工伤等级至关重要。
申请人还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填写时要如实、详细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准备齐全、准确的材料是顺利进行工伤鉴定的基础,职工或其家属应认真对待,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