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时,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选择适用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没有约定则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在合同交易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但二者不能同时主张。首先来了解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当发生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就应按照这个比例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当出现违约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主张违约金。如果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在处理交定金后违约金的问题时,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