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在不同情况下付款主体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未完成报销流程前,用人单位可先行垫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工伤认定之后,医疗费的支付主体需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在工伤认定完成且报销流程未结束时,用人单位通常会先行垫付医疗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例如,某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在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先支付了手术费、药费等相关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完成,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比如,某小型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该企业就必须承担员工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等。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医疗费支付问题存在争议,职工也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