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法规未明确具体延长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承担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多样,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完成申请。例如,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事故的详细经过和责任;或者涉及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病诊断,诊断过程需要耗费较多时间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这个“适当延长”的具体时长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延长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30日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时自行申请的权利和时间。
所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时间需经社保部门审核确定,无明确时长;职工一方申请则是在事故发生等之日起1年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