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其特征包括从属性、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等。
从合同类型来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一方负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仅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从债权人处获得相应的对价,债权人无需向保证人支付任何费用以换取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只需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保证合同的特征来看,从属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保证合同的成立、存续和消灭均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消灭,保证合同也随之消灭。
相对独立性方面,保证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例如,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保证责任的范围、方式等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可以与主合同有所不同。
补充性也是保证合同的特征。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起到补充作用。如果主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保证人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