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打架受伤,赔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侵权行为人、公司,也可能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
从一般侵权责任角度来看,如果员工打架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与工作无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实施打架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员工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需要对受伤员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例如,两名员工在下班后因私人恩怨发生打架,其中一方受伤,那么打人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打架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比如,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他人违规行为时被他人殴打受伤,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打架行为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但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员工之间因个人矛盾引发的,公司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比如未能及时制止打架行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车间内员工经常发生冲突,公司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和防范,导致员工打架受伤,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打架受伤的赔付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打架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付主体和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