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主要有一般连带保证和最高额连带保证两种类型。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连带保证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
一般连带保证: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连带保证类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享有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的自由。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此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10万元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10万元的还款责任,丙不能以乙应先找甲为由进行抗辩。一般连带保证通常是基于单个的主合同而设立的,保证的范围和期间通常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可能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则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连带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比如,银行与企业签订了一份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约定在未来两年内,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这两年内,银行多次向企业发放贷款,只要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保证人就需要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额连带保证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提供持续的担保,避免了每次交易都要重新签订保证合同的繁琐,提高了交易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