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给送电时,业主也需按规定缴纳物业费,但可追究物业擅自停电的责任。若要投诉物业不给送电及物业费相关问题,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业主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渠道进行投诉。
从法律层面和合同约定来看,物业费的缴纳和物业供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物业擅自不给业主送电的行为通常是不符合规定的,除非是在存在电力检修等合理情形且提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如果物业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擅自停电,这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当遇到物业不给送电且想进行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其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该部门有权力和职责对物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业主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物业停电的时间记录、与物业沟通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向其反映物业不给送电以及物业费相关的问题。其二,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沟通和协商。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解释停电原因,并督促物业恢复供电,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其三,消费者协会也可以作为投诉渠道。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业主是消费者。业主可以向消协投诉物业的不合理行为,消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促使物业解决问题。但无论采取哪种投诉方式,都要注意合理合法,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