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中只领固定工资是否算共犯的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明知是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领取固定工资,可能构成共犯;若不知是犯罪活动而仅提供普通劳务,则一般不构成。相关长尾问题也需从是否有主观故意及行为性质等方面分析。
开设赌场罪中只领固定工资是否算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构成共犯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知该场所是用于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其中,提供各种帮助行为,即使只领取固定工资,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比如,在赌场中担任收银员、服务员等岗位,虽然工作职责相对单一且领取固定报酬,但他们的行为是赌场正常运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赌场的开设和经营提供了直接的协助,主观上具有配合开设赌场犯罪的故意,因此会被认定为共犯。
2、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若行为人并不知晓该场所是赌场,仅仅是作为普通劳动者应聘到该场所工作,从事一些与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工作,如清洁人员、保安等,只是为了获取维持生计的固定工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共犯。因为他们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与开设赌场犯罪相关的实质性帮助行为。
当确定只领固定工资的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后,其量刑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1、一般情节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领固定工资的共犯,若其在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其参与时间长短、工作内容的重要性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较短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罚金刑。
2、情节严重的量刑
如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领固定工资的共犯,即使其作用相对较小,但如果赌场整体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也会受到相应影响。不过由于其从犯的地位,依然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会相对较小。
判断开设赌场罪中领固定工资者是否有主观故意,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
1、工作环境和氛围
如果工作场所内有明显的赌博迹象,如大量赌具、频繁的赌博人员进出等,领固定工资者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应当能够意识到该场所的性质。例如,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摆放着多张赌桌,不断有人进行赌博活动,作为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此毫无察觉,这种情况下可以推断其具有主观故意。
2、工资待遇和工作内容
若工资待遇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且工作内容与赌博活动密切相关,如专门负责为赌客兑换筹码、记录赌博输赢等,那么可以认定其知道自己的工作是为开设赌场服务,具有主观故意。相反,如果工资水平正常,工作内容是一般性的劳务,如打扫卫生、维护设施等,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知晓赌博活动,那么主观故意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中只领固定工资是否构成共犯、量刑标准以及主观故意的判断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在实际法律问题中,还会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不同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等问题。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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