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近似商标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而言,如果近似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极有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不会造成混淆等情况,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使用近似商标不一定会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构成侵权的情况
当使用的近似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时,就构成侵权。例如,市场上有知名的“可口可乐”饮料,若有商家推出“可日可乐”饮料,包装、装潢也与“可口可乐”极为相似,消费者很容易将“可日可乐”误认为是“可口可乐”,这种情况下使用“可日可乐”近似商标就构成侵权。因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如果使用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那么通常不构成侵权。比如,一个注册商标“光明”用于乳制品,另一个企业在五金工具上使用“光朋”商标,由于五金工具和乳制品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别,消费者不会将二者混淆,所以这种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判定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有明确的标准。
1、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
要判断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这需要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例如,手机和手机充电器,它们在功能上具有关联性,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有一定重合,消费对象基本相同,所以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在手机充电器上使用与手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
2、商标的近似程度
商标的近似程度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如果商标在这些方面高度相似,就容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比如“娃哈哈”和“哇哈哈”,文字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很容易被认为是近似商标。
3、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这是判定侵权的关键因素。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是判断的核心。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一旦使用近似商标被认定为侵权,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民事赔偿
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处罚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使用近似商标是否侵权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谨慎使用近似商标,避免侵权风险。那么,如何准确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近似程度的具体衡量方法有哪些?如果遇到疑似近似商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您在商标使用、侵权判定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