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涵盖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权利;而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项权能。财产权具有全面性和绝对性,使用权则具有相对受限性。
从定义和内涵来看。财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多种权利,是对财产拥有的综合性权利。例如,一个人拥有一套房产,作为财产权人,其可以决定这套房子是自己居住、出租获取租金收益,或者将其出售给他人,这体现了财产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人对财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不得随意干涉。而使用权则是基于某种合法原因,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比如,租客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获得了对房东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可以在房屋内居住、生活,但租客没有权利将房屋出售或者进行重大的改造,因为其不拥有财产权。
从权利的范围和期限来讲。财产权是一种较为完整和长期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财产存在,财产权人对其的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例如,企业对其固定资产的财产权,只要企业合法存续,就拥有对这些资产的各项权利。而使用权通常是有期限限制的。像土地使用权,国家出让土地给开发商,一般会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等。在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续期,使用权就会终止。
从权利的稳定性方面。财产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除非通过合法的程序(如征收、法院判决等),否则财产权人的权利不会被剥夺。而使用权相对不稳定,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提前终止。比如,租客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房东有权提前收回房屋,租客的使用权就会提前结束。
从权利的流转性来看。财产权的流转通常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程序相对复杂,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房屋买卖需要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而使用权的流转相对灵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使用权人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在征得房东同意后,租客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财产权和使用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