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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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规定

2025-10-12 1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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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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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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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主要由法律规定,常见的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在环境侵权领域,明确免责事由对于平衡各方利益至关重要。不可抗力是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在已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过,侵权人需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已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举证

受害人故意也是常见的免责事由。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明知某区域存在环境风险,却故意进入该区域并因此遭受损害,此时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切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过错同样可能成为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侵权人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自身的责任。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规定。比如,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下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影响,但该影响在合理范围内且未超出法定标准,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仍需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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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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